关于下发重申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领域招生对象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文号:教育发便字201811号


关于下发重申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领域招生对象规定

工作的通知

教育发便字201811

 

 

各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

 

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以来,各培养院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从严要求,规范办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018年5月以来,新增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陆续发布各自学校的招生简章,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审核发现,院校在教育博士招生领域招生对象、报考条件等内容的表述上有不严谨或不正确的地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章程》【学位(20098号】和教育部《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1062号】文件精神,秘书处决定下发本通知,重申教育博士招生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教育领导与管理”、“学校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与教育”三个专业方向,每个招生专业方向都有其明确的招生对象,其中“教育领导与管理”招收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学校课程与教学”招收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发展与教育”招收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

请各培养院校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以保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维护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良好声誉,促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