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硕论文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4-23

文号:教硕发(99)07号


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论文标准的规定

教硕发(99)07号

 

 

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使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进一步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及教育科学研究能力。为切实保证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质量,考虑到专业学位特点,特制订如下标准:

 

  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论文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5、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一万字。

以上规定,请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院校遵照执行。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

              19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