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新增领域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02

文号:教硕发(07)13号


关于批准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

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领域工作的通知

教硕发(2007)13号

 

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部署,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0日在天津师范大学组织召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议院校新增学科领域工作小组会议。评议小组通过审阅院校提交的申请报告,经过评议,决定在将情况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批准以下院校增加或新开设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学科领域,院校被批准的学科领域统一从2008年开始招生:

同意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增设科学与技术教育学科领域;

同意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科领域;

同意西华师范大学增加学科教学(思政)、学科教学(化学)、学科教学(体育)、教育技术学科领域;

同意苏州大学增加学科教学(思政)、学科教学(历史)、学科教学(英语)、学科教学(生物)学科领域;

同意杭州师范大学增加学科教学(美术)、学科教学(化学)、学科教学(生物)学科领域;

同意渤海大学增加学科教学(思政)、学科教学(历史)、学科教学(物理)、学科教学(化学)、学科教学(美术)学科领域;

同意贵州师范大学增加学科教学(物理)、学科教学(化学)、学科教学(生物)、学科教学(音乐)学科领域。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