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第三批院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5

文号:学位办〔2009〕11号


有关单位:

200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一批、第二批29所教育硕士(Ed.M)培养试点单位进行了教学合格评估,经过评估,29所培养院校结束试办,转入正式开展。

经研究,决定对第三批12所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试办单位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第三批教育硕士(Ed.M)培养试点单位。

二、评估性质:教学合格评估。

三、委托评估单位:全国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四、评估方式:符合评估对象的院校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院校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评估。

五、评估范围:近三年教育硕士教育情况(含异地班)。

六、评估方案:详见《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见附件)。

七、评估时间:20093月—5月,各校自评;2009610日前,各校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并将评估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辅助报告,主报告围绕各个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特色、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辅助报告要涉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并注明每一完整部分内容的表述针对指标体系的哪一项内容,如A1-B1)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全国教育硕士(Ed.M)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200910月—12月,专家组到校实地评估。

请各院校认真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校实际情况,并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及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OO九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全国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