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1
文号:学位办〔2015〕22号
关于做好开展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试点单位确认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学位〔2015〕4号)精神,决定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组织开展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现就申请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目标
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需要,从2016年起,在试点院校开展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和质量评价机制,推动改革,积累经验,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造就一批素质全面、基础扎实、技能娴熟、能够胜任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的高层次“双师型”师资。
二、申请条件
试点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2. 承担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培养质量良好;或具有“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在该方向至少有一届毕业生,培养质量良好;或目前承担本科专业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且至少有一届毕业生,培养质量良好。
3. 具有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相结合的“双师型”导师团队。校内指导教师中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一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不低于30%;校外指导教师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的中高职职业学校教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企业人员担任。
4. 具有学生教育实践和专业实践必备的实习实训条件,有长期稳定的企业实践基地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践基地,与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建立密切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自愿申请开展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申请院校按照本校专业特色和培养条件,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划分的专业大类,自行确定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拟招生方向,填写《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申请院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报送我办。
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材料,我办组织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家审议后,对试点院校名单予以确认和公布。
四、相关要求
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视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整体规划和指导,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申报,并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申请院校要合理安排本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校内外教育资源,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实践能力培养,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请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及《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申请院校基本情况表》(PDF版)电邮我办,纸质版一式10份30日前寄到。
联系人:陆敏,联系电话:010-66096528,电子信箱:lumin@moe.edu.cn,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国务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处,邮编100816。
附件: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申请院校基本情况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