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9

文号:教指委发(2017)25号


关于继续做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

通知

教指委发(2017)25


有关培养院校:

2017年3月,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培养院校根据“教指委”颁布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结合本校实际,修订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各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

20177月起,“教指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培养院校提交的培养方案修订稿逐一进行审议。根据专家反馈的意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培养院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院系切实承担责任,高度重视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精心组织本校相关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的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认真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深入了解《指导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和相关要求,准确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定位和培养目标。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高等学校(包括高职院校)以及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所涵盖的范围,不能将学生的实际就业去向混同于培养目标。

三、除教育管理专业领域外,其他所有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都不涉及教育管理人员的培养。在同一个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不能设定为既培养专业任教师又培养管理人员。

四、学科教学为专业领域,学科教学(语文、数学等)均为该领域所属的专业方向,专业方向之下不再设立方向。

五、学科教学专业领域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普通中学各科专任教师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不涉及小学学科教师培养。小学学科教师培养由小学教育专业领域承担。

六、总学分要求上限不超过40个学分,学位论文不设置学分。

七、课程设置应严格按照《指导方案》规定的结构与名称要求,不得任意改变课程结构与课程性质。学位基础课的名称应与《指导方案》的规定相一致。专业必修课的“学科”类课程需确定具体的课程。

七、专业选修课规定的三类课程都需开设相应课程,以便学生进行选择。

八、遵照《指导方案》关于实践教学学时、学分与内容的要求。学时、学分均应具体细化,并明确区分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践,不得以实验课代替校内实训、以专业实习代替教育实习。

九、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问题,并与学生所学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一致。学位论文的主题可以包括课程、教材、案例开发与教学设计等,但需将相关指导思想、设计与应用、成效与反思等内容以“论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并符合学位论文的规范与要求。

十、不提倡用表格的方式自设模板呈现人才培养方案,不提倡把所有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合并,以“教育硕士人才培养方案”的方式呈现。各校制定的培养方案中,应包括对“培养方式”、“实践教学的实施”的要求和规定。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7年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