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4-24
文号:教硕发(2007)04号
关于重申规范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学行为的通知
教硕发(2007)04号
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5年11月22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曾因部分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负责同志询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否能开展网络、函授教育形式办学,并反映个别试点院校异地办学、办班的问题,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门下发教硕发(2005)04号文件,明确答复并禁止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采用网络、函授教育形式办学,严禁异地办学、办班;同时,要求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自查本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行为,立即停止影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与形象的办学行为,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秘书处。通过自查,没有任何院校认为本单位有不规范办学的行为。但事实上,秘书处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一些院校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规范办学的行为。为进一步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现再次重申:
一、禁止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采用网络、函授教育形式办学;
二、严禁各种形式的异地办学、办班;
三、严禁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教育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变相挂钩。
另外,再次重申,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现有3—5个招生领域需具备一届毕业生后,按照有关申请程序,方可扩大招生领域;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新增设招生领域的教育硕士研究生,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本通知下达后,要求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执行。对个别院校的违规办学行为,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如实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建议严肃处理。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7年3月7日